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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某原告民间借贷纠纷,调解成功

发布者:贾燕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27日 91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上海XX律师。

  被告:陈XX

  原告刘XX诉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70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17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被告眾方同意协商解决。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陈XX结欠原告刘XX借救本金17000元及截至2024年5月23日的利息929元,上述合计17929元。该救由被告陈XX分2期支付给原告刘XX,即第1期被告陈XX于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刘XX9000元;第2期被告陈XX于2024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刘XX剩余的8929元。上述款项由被告陈XX支付至原告如下账户:户名:刘XX;开户行:XXX;账号:6222600110XXXX5456:

  二、若被告陈XX就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中有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则被告所有未付款项立即全部到期,原告刘XX有权就被告陈XX所有未付款项立即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3元,保全费190元,合计303元,由被告陈XX负担,被告负担之救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XX于2024年7月31日之前支付至原告刘XX;四、原告放弃其他诉请,上述款项履行完毕之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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