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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证据链锁定欠款事实,分公司债务总公司担责

发布者:贾燕|时间:2025年07月16日|18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法定代表人B,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XX,北京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法定代表人D,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上海XX律师。

  上诉人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5民初21XXX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

  (一)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XX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二)事实与理由

  合同主体认定异议: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与XX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缺乏充分证据支持。XX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送货单、发票、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仅能证明其与XX公司控XXX分公司存在交易往来,无法直接证明XX公司总公司与XX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欠款金额认定异议: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欠付货款510,437元,该金额仅依据XX公司单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送货单,未经XX公司核实确认,缺乏充分证据支持,存在严重错误。

  逾期付款利息异议:一审判决支持的逾期付款利息标准过高且起算时间无事实依据。双方无书面约定的情况下,一审直接参照LPR的1.5倍计算利息,属于创设合同义务,违背意思自治原则;且XX公司未举证实际损失,该标准可能导致其不当获利,违背违约责任“填平损失”的立法本意。

  三、被上诉人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XX公司答辩称:不同意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具体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确认的是XX公司与XX公司控XXX分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因分公司已注销,相应责任应由XX公司承担,该认定并无不当。

  一审过程中,XX公司经多次传唤未出庭,系放弃自身权利,一审法院已对在案证据进行详细核实,欠款金额认定准确。

  虽然双方未书面约定违约金,但一审判决基于违约事实对逾期利息的认定合理,并无不当。

  四、一审查明事实及判决

  (一)一审查明事实

  2023年,XX公司向XX公司控XXX分公司经营的XXX皇朝门店供应水产品,双方通过微信下单并核对货款金额。

  经核对,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供货金额分别为:52,162.20元、77,697.40元、85,897.50元、158,578.60元、69,964元、66,137.92元,XX公司已开具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对应货款的发票。

  2024年4月19日,XX公司控XXX分公司向XX公司转账支付3万元(备注“付23.10月尾款”)。

  2024年5月30日、31日,XX公司通过微信催讨货款;2024年6月24日,XX公司向XX公司人员发送欠款明细,确认累计欠付金额510,437.62元(本案主张510,437元)。

  XX公司控XXX分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注销。

  (二)一审判决

  XX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XX公司货款510,437元;

  XX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10,43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4年7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驳回XX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924.38元,由XX公司负担34.84元,XX公司负担8,889.54元;财产保全费3,082.18元,由XX公司负担12.03元,XX公司负担3,070.15元。

  五、二审审理及判决

  (一)二审审理焦点

  XX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买卖关系项下货款。

  (二)二审法院认定

  XX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送达后缺席审理,系放弃诉讼权利,其主张对一审程序不知情的理由缺乏合理性。

  XX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送货单、发票、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足以证明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及货款金额,XX公司未提交反证抗辩。

  买卖合同虽发生于XX公司与XX公司控XXX分公司之间,但分公司已注销,依法应由XX公司承担责任。

  一审对逾期利息损失的认定符合当事人违约程度,并无不当。

  (三)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924.38元,由上诉人XX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六、贾X律师办案心得

  作为被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的胜诉不仅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更体现了证据链构建与法律适用在商事纠纷中的核心价值。结合本案办理过程,我的主要心得如下:

  (一)证据是商事纠纷的核心,“碎片化证据”需形成完整链条

  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上诉人XX公司以此否认主体资格及欠款金额。对此,我们重点梳理了“微信聊天记录+送货单+发票+银行回单”的证据体系:微信聊天记录明确了下单、对账过程及欠款确认;送货单与聊天记录中的供货信息一一对应;发票开具主体与付款主体(分公司)一致;银行回单则佐证了部分付款事实。通过将碎片化证据串联,形成了“交易发生→金额确认→部分履行→欠款催收”的完整证据链,最终被法院采信。这提示我们,在无书面合同的交易中,需注重留存各类履行凭证,确保每一笔交易都有迹可循。

  (二)精准回应上诉焦点,直击法律适用核心

  针对上诉人提出的三大上诉理由,我们逐一针对性抗辩:

  关于主体资格,援引《民法典》第七十四条“分公司责任由总公司承担”的规定,明确分公司注销后,总公司应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关于欠款金额,强调微信聊天记录中对方人员对每月供货金额的确认、发票与送货单的金额对应性,以及上诉人未提交反证的举证劣势;

  关于逾期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说明在无约定时参照LPR1.5倍计算逾期利息的合法性,且该标准未超出“填平损失”的立法本意。通过精准援引法律条文并结合证据论证,有效反驳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

  (三)重视程序权利,推动诉讼程序合法高效进行

  一审中,上诉人经合法送达后缺席审理,我们及时向法院提交了全部证据原件并申请核对,确保事实认定无遗漏;二审中,针对上诉人试图以“不知情”否认一审程序的主张,我们协助法院调取了送达记录及保全措施凭证,证明其放弃诉讼权利的事实。这提醒我们,程序正义是实体胜诉的保障,律师需全程关注送达、举证、质证等程序细节,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实体权利。

  (四)商事交易需强化风险防范意识

  本案反映出部分企业在交易中存在“重交易、轻凭证”的问题。建议企业在合作中,即使无书面合同,也应通过书面确认单、对账函等形式固定交易主体、金额、付款时间等核心要素;对于分公司交易,需明确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的追认或承担意愿,从源头降低纠纷风险。

  总之,商事纠纷的解决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律功底,更需要对交易细节的深入把握和证据的精细梳理。本案的胜诉再次证明,只要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即使面对复杂上诉,也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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